近日,盛新鋰能發布了《關于追認關聯交易事項》的公告。公告顯示,2022年6月,盛新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新鋰能”或“公司”)與西藏日喀則扎布耶鋰業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扎布耶鋰業”)簽署購銷合同,公司按照市場價格向其采購粗制碳酸鋰產品,交易金額為人民幣3.87億元。
由于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增補李黔為公司董事,同時李黔擔任扎布耶鋰業董事,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扎布耶鋰業為公司的關聯方,公司向扎布耶鋰業采購產品事項構成關聯交易。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現予以補充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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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多家上市公司因關聯交易披露不及時收到了深交所的監管函。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6.3.6條的規定,除本規則第6.3.13條的規定外,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一)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成交金額超過三十萬元的交易;(二)與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的成交金額超過三百萬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超過0.5%的交易。
此次,盛新鋰能關聯交易金額近4億,相關交易信息披露涉嫌違反上述相關規定。根據其它上市公司處置案例來看,盛新鋰能今年或將再收深交所的監管函。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之前,盛新鋰能因公告信息披露等問題,已連續三年收到深交所監管函。
在今年的6月,因信息披露不及時等問題收到深交所的監管函。根據監管函顯示,盛新鋰能自2021年9月收購SESA后至2022年2月底,合計為UT聯合體提供了334.37萬美元的財務資助。然而相關事項直至2022年3月28日,盛新鋰能才對上述財務資助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2021年11月,盛新鋰能因披露增持信息問題收到深交所的監管函。根據監管函顯示,公司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3條、第11.11.1條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6.6.1條的規定。
2020年12月,盛新鋰能因回購公告信息披露問題收到深交所的監管函。根據監管函顯示,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