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中國銀監會白城銀監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白銀監罰決字〔2018〕3號、4號顯示,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以下簡稱吉林銀行白城分行)未按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控制,陳鵬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主要承辦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白城銀監分局對吉林銀行白城分行罰款3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白城銀監分局對陳鵬處以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鍵詞: